重庆市肿瘤医院恶性肿瘤特殊疾病医保支付须知

发布时间:2013-05-15

根据渝劳社办发【2002】166号文件精神,恶性肿瘤特殊疾病在门诊进行以下治疗与检查时,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、诊疗项目范围的费用,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:
一、恶性肿瘤的放疗、化疗、镇痛治疗
(一)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,放疗期间必须的支持治疗和全身或局部反应的对症治疗。检查:X线检查,肝(肾)功能、血(尿)常规检查、CT、B超。
(二)恶性肿瘤的全身和局部药物化疗以及化疗期间必须支持治疗、化疗后局部或全身反应的对症治疗。检查:X线检查,肝(肾)功能、血(尿)常规检查、CT、B超。
(三)镇痛治疗包括:药物(中药、西药)镇痛、针炙。
二、医保支付政策
(一)城镇职工医保支付政策:
1、恶性肿瘤特殊疾病在门诊进行放疗、化疗、镇痛治疗时,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、诊疗项目范围的费用累计超过门槛费880元后按90%报销。
2、特病门诊一年(1月1日—12月31日)交一次门诊门槛费(多种特病1年仅交一次)。
3、特病患者一年内无论何病多次住院只缴纳一次住院门槛费(即特病患者需缴纳门诊和住院各一次门槛费)。
(二)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政策:
1、恶性肿瘤重大疾病在门诊进行放疗、化疗、镇痛治疗时,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、诊疗项目范围的费用累计超过门槛费800元后一档按40%报销,二档按45%报销。
2、重大疾病门诊报销与住院报销合并计算封顶线,一档为7万元∕年,二档为11万元∕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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